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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、公務員服務法、公務人員保障法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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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- 法源法律網-相關法條的討論與評價
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: 一、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。 二、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三、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 ...

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在銓敘部91.11.13.部法二字第0912193907號書函 - 行政令函 ...的討論與評價

二、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:「(第一項)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在本機關任用,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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